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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岸信托税收新政落地:三环节征税全覆盖,税率为20%

EBC交易平台 2026-07-25 48 阅读

2024年7月24日,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《关于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“公告”),对离岸信托在设立、存续及终止清算等关键环节的个税征收规则进行了系统化明确。

设立环节:财产转移视同转让,20%税率统一适用

公告规定,若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、股票或房产等资产注入离岸信托,该居民将被视为纳税人。应纳税所得额为资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与合理费用后的余额,按“财产转让所得”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,税率为20%。非居民个人若将源于境内的上述财产注入离岸信托,同样适用该规则;若装入财产实际由居民个人控制,则视同居民个人行为,由其承担纳税义务。

存续环节:收益按性质分类,按年汇算清缴

在信托存续期间,居民个人装入的离岸信托所产生的收益,需根据性质分别处理:股权、房产等转让所得按“财产转让所得”计税(年度内盈亏可互抵但不得跨年结转);利息、股息、红利等其他收益则统一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计税,税率均为20%。非居民个人设立的信托,仅对实际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收益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征税。

终止清算环节:全部收益纳入“利息股息红利”范畴

当离岸信托终止清算时,居民个人需就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,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缴纳20%个税。非居民个人信托中,获得分配财产的居民个人,以其获取资产的市场价值为应税基础,同样适用该税率。

反避税措施:穿透核查,堵塞漏洞

公告还出台了多项反避税规定:设立环节,若个人通过他人或组织实际出资控制信托,视同本人装入财产;存续环节,未分配收益及囤积在境外实体的收益均需征税;终止环节,对居民转为非居民的情形进行税收清算,对潜在增值征税。此外,移居境外但主要经济利益仍来源于境内的个人,可被判定为税收居民,需继续承担纳税责任。

过渡期安排:存量信托补缴与追征规则

对于公告发布前已设立但未缴税的离岸信托,公告明确:设立环节未缴税款原则上追征三年(即2023年1月1日后的装入行为需补税),金额较大者可依法延长追缴期限。2025年及以前年度收益分配环节未缴税的,可一次性“打包”计算,全额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申报缴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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