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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专家:网络主播违规转换收入性质逃税违法

EBC交易平台 2026-07-16 2 阅读

网络主播逃税事件频发,税务专家强调合规纳税重要性

近期,杭州税务局查处了一起网络主播许静婉偷逃税案件,引起了广泛关注。该主播故意混淆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,注册空壳企业转换收入性质,并私吞收入,逃税行为最终被税务机关查处。

该网络主播的违法行为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和典型性:本应归为劳务报酬的广告收入,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性质,伪装成经营所得申报纳税。偷税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降低税负,因为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%-45%,而经营所得税率为5%-35%,在某些地区还有更低的核定征收税率。

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吕铖钢指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,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有明确的法律界限。判断的关键是否具备经营性特征。如果主播没有注册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,而是独立从事劳务活动取得收入,则应按劳务报酬计税。反之,如果主播通过工作室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,则应按经营所得计税。

吕铖钢强调,本案中的主播收入依赖个人IP和粉丝粘性,内容制作和推广主要由个人完成,符合劳务报酬的定义。虽然注册了个人独资企业,但经税务部门核查,该企业无实际经营活动,仅为开票走账的空壳企业,违反了实质课税原则,属于逃税行为。

2025年6月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《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、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》,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税收政策适用相关事项。

浙江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司言武表示,《公告》及配套解读明确了平台内从业人员的收入性质。根据《公告》,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、教育、医疗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;而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通过平台销售货物、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,则属于经营所得。

司言武强调,税务合规计划必须建立在真实业务基础之上。通过设立无实质经营业务的工作室,将个人劳务收入转换为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,均构成偷税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纳税人伪造、变造、隐匿账簿、记账凭证,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、少列收入,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,是偷税。对纳税人偷税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%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《公告》为减轻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税负担推出多项便利化举措及优惠政策。如,劳务报酬申报个人所得税可每月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再累计预扣计算税款,扣除金额更高、适用预扣率更低。在增值税方面,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,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、3%征收率减按1%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。

依法纳税不仅是法律底线,更是职业生涯行稳致远的基本保障。近年来,许多头部网络主播因类似手段折戟,证明网络直播绝非税收“灰色地带”。随着“以数治税”体系的不断完善,任何试图利用“空壳主体”转换收入性质、滥用税收政策的侥幸心理,在严密的大数据监管面前都将无所遁形,最终必然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。新业态从业者应当树立合规纳税意识,摒弃投机心理,严守税法红线,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实现行业良性、长远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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